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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条例》正式实施

来源:《光明日报》  2015-03-21 18:55:21

         3月20日,我国博物馆行业首部全国性法规文件《博物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在支持博物馆开发文化产品、公平对待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突出博物馆教育功能等方面,《条例》给出了明确规定。

  “设立博物馆不以营利为目的,但这并不意味着禁止博物馆从事经营活动。国内外博物馆发展实践表明,文化产品开发既是博物馆文化推广与宣传、满足公众多层次需求,又是博物馆获得一定经济收入、可持续发展的普遍做法。”在20日上午国家文物局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上,国家文物局局长励小捷如是说。

  对博物馆界而言,如何认识博物馆公益性与文创产品经营的关系是一个关键问题。《条例》对此有较为清晰的界定,即鼓励博物馆挖掘藏品内涵,与文化创意、旅游等产业相结合,开发衍生产品,通过合法经营补充博物馆发展资金、增强博物馆发展能力,同时必须处理好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收益应当用于博物馆的运营和发展。湖南省博物馆馆长陈建明表示,“相信在《条例》这个政策‘加速器’的指导下,博物馆文创产业发展的春天不久就会来到”。

  据统计,截至2013年年底,我国有博物馆4165家,其中非国有博物馆811家。《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在博物馆的设立条件、提供社会服务、财税扶持政策等方面,公平对待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政府应当对向公众免费开放的博物馆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同时,《条例》在多渠道筹措资金、博物馆经营活动、法律责任等方面,也充分体现了公平对待国有与非国有博物馆的原则。

  对于这种一视同仁,全国最大的非国有博物馆——四川省建川博物馆馆长樊建川感到“特别欣慰和振奋”,“我们热切期望制定出具体的实施办法”。

  关于博物馆的教育功能,《条例》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学校结合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到博物馆开展学习实践活动;博物馆应当对学校开展各类相关教育教学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博物馆还应当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对此,励小捷表示:“博物馆要主动研究制定具体方案,进一步完善与教育部门特别是中、小学校联系机制,主动结合中小学课程和教学计划,创制富有特色的教育活动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