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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第三批省级传承人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文化广播新闻出版(文体旅游)局,顺德区文体旅游局: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人队伍建设,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5号)的规定,省文化厅定于2012年8月开展第三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和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和条件

(一)申报推荐第三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每项目推荐1-2人),须符合下列条件:

1、熟练掌握某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并在该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和较大影响;

2、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核心作用,能够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3、已入选市级(顺德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4、德艺双馨,爱国敬业。

(二)推荐重点:

1、侧重推荐第四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人;

2、第一、二、三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没有省级代表性传承人的,可以进行申报;

3、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已去世或丧失传承能力的,可重新推荐该项目传承人;

4、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项目、涉及国家文化安全的项目和人口较少民族的项目,应予以关注;

5、第一、二、三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的少数项目,虽然已经有省级代表性传承人,但因传承工作的需要,可适当增补,但要从严掌握。

(三)以下情况暂不推荐:

1、目前在项目领域内有争议的传承人;

2、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传承人;

3、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

4、文化主管部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5、其他不直接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活动的人员。

二、推荐程序

(一)各市 (县、区)传承人推荐工作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符合条件的个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

2、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可按照代表性传承人的条件向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推荐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但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并提供推荐材料。项目保护单位属省级行政部门直属单位的,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将推荐材料直接报送文化厅;

3、当地文化行政部门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议,提出推荐名单和推荐意见,报送省文化厅。

(二)省文化厅将通过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评审专家组评审、评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核评议、社会公示、复核审定等程序后,公布第三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三、推荐材料

(一)推荐名单及推荐意见:各地级以上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体旅游)局,顺德区文体旅游局提出本市(区)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名单(见附件2)和推荐意见;

(二)推荐表:包括被推荐传承人的基本情况等(见附件1);

(三)体现被推荐传承人技艺水平的音像资料(5分钟之内,DVD格式);

(四)其他材料:体现被推荐传承人成就的证明复印件等方面材料;其他有助于说明被推荐传承人技艺的相关文字、图片或音像资料等。

各地级以上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体旅游)局,顺德区文体旅游局须将符合推荐条件的传承人推荐表一式三份,本市(顺德区)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审核意见及其他材料一式两份,以及推荐表、推荐名单、推荐意见的电子版本(使用CD光盘拷贝,光盘上标明市别、材料目录等)及音像资料一式两份,一并报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四、工作要求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依靠传承人得以世代相传,加强传承人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键。因此,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充分发挥申请人所在单位、省级名录项目保护单位、专家学者以及各行业协会的作用,广泛听取意见,认真组织申报、审核、评选和推荐,按照有关要求,切实做好推荐工作,认真准备相关材料,严格把关,确保推荐材料的真实可靠。

(二)代表性传承人应履行的传承义务是评审的重要依据。在申报工作中,应将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对传承人所享有的权力及履行义务的规定,详细告知被推荐传承人。

(三)各市推荐材料请于2012年8月15日前报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凡不符合推荐条件、推荐材料不符合要求、超过申报时限的,一律不予受理。


联系单位: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联系人:杨伟庆

联系电话:020-87318413

传真:020-87672571

电子邮箱:87318413@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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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二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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